发布日期:2019-05-14


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

英文译名 :Chinese Association of Contemporary Literature 英文缩写 :CACL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中国当代文学教学、研究、评论、编辑等工作的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在民政部、中国社会社科学院和文学研究所等各级领导的指导与监督下,根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需要,开展中国当代文学的研究活动,促进中国当代文学的学术交流,推进中国当代文学的研究、教学和评论的水平,为发展和繁荣我国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五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举办有关当代文学研究和教学问题的学术会议和活动,研究总结本学科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新经验;

(二) 就当前文学创作中的主要趋向和重大现象进行学术研讨与评论;

(三) 联系和团结海外从事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与教学的专家学者,与海外、国外的相关组织进行民间的学术交流;

(四) 积累当代文学的研究、教学成果及资料,交换和交流有关本学科国内外的学术情报与信息;

(五) 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调研活动,编辑出版内部交流期刊。

(六)就当代文学创作与研究中值得注意的倾向与问题,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言与意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 ,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本专业方面从事研究、教学、评论和编辑工作三年以上,且有明显的成绩,在专业领域里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有两名会员介绍);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会议与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项目与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团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查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服务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0日常务理事会原则通过。2020年10月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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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会员登记表.doc